香港子公司意指於香港境外(香港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註冊成立的公司全資擁有的香港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說,該外國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唯一股東,持有香港公司的100%股權。簡單而言,香港子公司本身也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只不過其股東是另外一家公司(法人)。香港分公司(“非香港公司”)指一家於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於香港登記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個延伸,是總公司以其名義於香港經營業務。
子公司是一家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子公司以自有全部資産對自有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總公司需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設立香港子公司原因
- 總公司不用負上其⼦公司的債務;其法律責任只限於未繳付及已發⾏股本的⾦額。因此在沒有擔保或其他保證的情況的潛在損失將只限制於已投放在⼦公司的資本
- 只有與⼦公司有關的資料才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或更新
- 設立⼦公司不需要提交總公司會計帳⽬到公眾紀錄
設立香港分公司(非香港公司)原因
- 分公司在香港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質,其財務和責任由母公司籌劃、承擔,對財稅籌劃的要求比較低
- 分公司在香港之審計取決於母公司所在地之法令稅制,一些總公司(如 BVI)毋須審計,故其運營成本得以相應降低
- 分公司之轉股、減少資本、回購股份、終⽌業務等取決於總公司所在地之法令稅制, 一些分公司(如 BVI)毋須繳付印花稅,也不用透過繁復的程序去減少其資本、回購股份或終⽌業務等
- 分支機構創建初期較易虧損,假設分公司經營初期出現虧損,通過合併財務,可以抵沖母公司之利潤,減輕總公司之稅收負擔
- 假設企業在香港只有短期的、臨時的商業專案,較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則有其登記、運作便捷之利
- 有些特殊行業不易在香港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而分公司審批則相對便捷。譬如,海外銀行在香港本地申請銀行牌照比較難,但註冊分行則容易得多
- 分公司可以同享總公司的信貸誠信
下表詳細的列出了香港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