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指定代表人的要求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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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所有香港公司都必須保留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SCR)。而公司必須及時更新這份文件,因為有可能會有政府官員都有權隨時檢查它。
指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條例》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
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
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重要控制人
即如果該位股東符合超過公司25%的股份或投票權,甚或任命或罷免董事會的權利,均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在2018年《香港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訂明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 (即重要控制人),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
公司亦必須確保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公司註冊地址或公司註冊處已知的地方,將識別公司重要控制人的資訊並將其輸入到登記冊裡,以及保持登記冊裡的資料更新。
而股東們的資料都必須記入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冊內容包括公司重要控制人的資料(如: 姓名、通訊地址、身份證號碼,如非香港人居民則該名持有人護照號碼及簽發國家)。登記冊可以用硬本或電子形式保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任何其他地方。
如果想將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保留在公司辦公室外或將其移至新地點,您必須在放置後的 15 天內通知
公司註冊處有關的存放地點。
如有關公司未有履行以上責任,即屬刑事罪行。公司各每位重要控制人可罰款港幣25,000元。想避免以上情況出現,可以找我們Easy Marketing豐富經驗的註冊主任,協助客戶更輕鬆流暢完成整個註冊公司流程。